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3-04-01 浏览次数:5149

去年12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农 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的若干意见》 (晋政办发[2002]63号),现摘登如下:+ 农垦经济曾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快发展农垦经济,对加 速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全 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政府要提 高对农垦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切实解决好农垦 企业的困难,进一步加快农垦经济的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增强农垦经济实力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立足改革、强化管 理”是振兴农垦的必由之路。在新的历史时期,农 垦经济要实行大开放、大改造、大发展的方针,坚 持“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 多业并举,加大改革力度,在认真汲取外地发展农 垦经济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省情,大力发展农 垦民营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不断拓宽经营 思路,逐步增强企业活力,实现资产增值,企业增 效,职工增收,逐步实现农垦企业的主业产业化、 产品外向化和经营现代化,不断提高农垦的综合经 济水平。+ (二)农垦企业要大胆落实“国退民进”发展方 针,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并注重盘活资产存 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改造,逐 步建立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民营经济等多种经 济成份互相渗透、具有农垦经济特色的“混合经 济”;要积极推行“农场十农户”的经济组织形 式;对二、三产业要实行股份制改造,置换产权, 保持规模,自主经营。同时,鼓励干部、职工根据 自身的情况,大力发展自营经济,不依赖国家,不依 赖农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创办规模适宜的养殖 场、农产品加工厂、商贸、运输、建筑等经济实 体。对于小型工商企业,实行拍卖、转让、兼并或 租赁经营,对于少数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依法实行破 产。要依托农垦企业自身独特的优势继续搞好多种 形式的横向联营、招商引资,大力组织和发展专业 化的农垦外向型经济。农场的管理层要逐步退出对 生产经营的具体指导、管理,转换职能,变为社区 管理单位。+
二、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加快农垦经济发展
(三)结合我省农垦企业的实际,从事种、养两业 和农畜产品加工业等微利行业,各级政府可按照国 家“停息挂帐”或“剥离不良资产”的有关政策、 规定处理;对农垦企业的呆死坏帐、潜亏挂帐问 题,按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企业现行财务会计制度 的规定处理。+ (四)保护国有农垦企业的土地、矿产等资源不受 侵占。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 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的精神和原国家 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指出:“依据1950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 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实施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 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及1998年国家 “土地法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所有土地包 括:“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 购为国有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 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切实解决好国有 农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特别是解决 土地争议问题,一定要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 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 合理地确定国有农垦企业土地使用权。+ (五)农垦企业是城镇副食品、“菜篮子”“奶瓶 子”不可缺少的商品基地,各地要认真执行中央及 省制定的有关农垦企业的财务政策,各级政府应按 照农业投资条例,适度增长农垦事业费的比例。各 级政府在安排农牧业项目,诸如农业产业化资金、 菜篮子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改造、生态环境 治理、利用外资项目时,应将农垦企业纳入计划。 国家和省的专项投资和经费,凡和农垦系统有关 的,都应统筹安排。对上级直供农垦系统的资金和 物资,各地均不得截留或挪用。+ (六)各级政府要把农垦企业列入当地经济发展的 规划,融入当地的经济发展范畴,农垦有广阔的土 地资源,一是可以利用国有农场的土地进行招商引 资。允许农垦企业职工在承包土地上发展养殖业和 建设养殖园区。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 资金,建立各种企业,提高土地价值和经济效益, 增加就业,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二是在农场国有 土地上大力发展农垦民营企业。凡利用荒地、弃耕 地兴办企业,在使用土地的审批上按照国家政策给 予适当优惠。三是可把一些较大的农垦企业(如大 同奶牛场、朔州红旗牧场、金沙滩农牧场、山阴农 牧场、忻州的忻定农牧场等)列入地方规划建设范 围进行综合开发和建设,即可优势互补,带动当地经 济发展,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做贡献。+ (七)逐步剥离国有农场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 国有农场的负担。农垦企业不但负担着自己职工应 由社会承担的公共福利,还负担着周围农村的社会 公共福利,诸如学校、医院、公路交通、人畜饮水 解困工程都得自己兴办。鉴此,各级政府要切实采 取措施,减轻农垦企业办社会的负担。对国有农垦 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自来水供应、邮电等要积 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最终实现与农垦企业分 离,交由社会来办。在不违反有关政策的前提下, 给予国有农垦企业享受农业电网改造、农村公路网 络建设、退耕还林还草、小额贷款、资源取费等农 村政策。+ (八)切实解决好农垦企业社会保障问题,尤其是 养老保险和两个确保到位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对农垦经济工作的领导,创造良好 的发展环境
(九)农垦经济是不同于农业又不同于工商业的特 殊经济,省市县三级都要加强管理。对于农垦企业 分布较多的太原、朔州、运城、长治、大同等市, 原则上保持农垦专管机构,所需经费和人员由各市 解决。农垦企业及其下属工商企业的隶属关系要保 持稳定。今后,凡变动其隶属关系,应经农垦主管 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农垦企业的党、团、工、妇 组织则按行政隶属关系管辖。+ (十)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把农垦经济工作列入重 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把农垦 经济的发展,作为衡量有关市、县政府工作实绩的 一个重要内容。农垦局作为政府主管农垦经济的职 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搞好综合协调。各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垦经济工作,切实搞好服 务,促进农垦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十一)本通知下发后,晋政发[1992]97号文 件、晋政办发[1994]69号文件自行作废。+    来源: 中国农垦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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